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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的关税问题

所属类型:物流知识 丨 发布时间:2017-06-12 丨 阅读次数:2074

一直很想写一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方面的认识和经验,但毕竟自己不是国际贸易当中此类问题的专家,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底气。所以在这里我只是肤浅的评述一点自己个人的看法,未必都是正确的,但希望能给有些朋友做一些基本的参考。


日常工作当中我也遇到很多的人咨询我这方面的问题,希望有更深的认识和更专业的朋友一起做一些说明或补充。


我依照一个简单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一个基本思维方式来说这个问题,也就是什么是关税?为什么有关税?怎么样来计算这个关税?

首先,是什么?关税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的海关依照本国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捐税。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按照征税标准,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关税、选择关税;

2、按照征收对象的流向,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

3、根据税收待遇不同,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关税、特惠制关税。


由于,按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口税和过境税,现在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基本上已经取消了。简单说一点进口关税,其实,这里面主要包含两种方式;一是从国外进口到中国的;另一种是从中国本土出口到国外可能产生的关税。


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


适当的使用进口关税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也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调节本国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而使用过高的进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目前阶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唯一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


依照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总体的规则是允许存在但要逐步减让。对于数量限制,一般情况下必须取消,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在关税的计量上,也就主要是一个国家海关估价的问题。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对进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海关估价的规则,规定了估价的6种价格: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扣除价格、计算价格和其他估价方法,这6种方法应依次使用。


海关估价首先使用的方法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果海关认为成交价格不实,则可以严格依次使用其他5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也即海关估价不能简单地依据贸易单据上载明的“成交价格”,而要对单据价格作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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