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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进出口需提供哪些单证

所属类型:物流知识 丨 发布时间:2016-04-01 丨 阅读次数:1758

(一)、出口单证

   1. 出口报关单(加盖出口经营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2. 装箱清单(加盖出口经营单位的公章)

   3. 发票(加盖出口经营单位的公章)

   4. 销售合同(加盖出口经营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 代理运输及报关委托书

   6. 承揽出口货物协议书

   7. 出口外汇核销单

   8. 出口货物通关单(商检证) (如需要的话)

   9.其他的报关单证(如机电批文,出口配额证等等)(如需要的话)

(二)、进口单证

   1. 到货通知单

   2. 主运单、分运单、随机文件(发票、箱单、非木质包装证明、配额证等)

   3. 进口货物提货证明

   4. 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委托书

   5.有关的进口批文

   6.仓库出库记录

   7.进口货物送货单


 空运业务说明

   1. 计费重量

     空运货物的计费重量是以公斤(KG)来计算,货物的重量有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相比较,大者就是计费重量。

     实际重量是货物的毛重;体积重量是以每件货物大长度、宽度、高度(以厘米为单位)的乘积除以6000,得出体积重量(以公斤为单位)。

     例如,一件货物毛重为200KG,长为150.2CM,宽为125.5CM,高为100.6CM,其体积重量=150CM X 126CM X 101CM ÷6000 = 318.5KG。由于毛重200KG < 体积重量318.5KG,则该件货物应取其体积重量318.5KG为计费重量。象这样体积重量大于实际毛重的货物叫轻泡货。

   2. 货物标签

    货物上应贴主运单标签,主运单标签内容包括:主运单号、始发港、(中转港)、目的港及主运单下货物总件数;如有分运单,应贴分运单标签,包括:主运单号、分运单号、始发港、(中转港)、目的港及分单下货物总件数。

   3. 主运单

    航空主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是进行航空运输的凭证。空运提单可由承运人签发的,也可由承运人代理人以承运人名义签发。承运人签发空运单,表明已接收货物,并承诺将货物运至指定机场,将货物交给主运单中指定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航空运单有三联正本,一份是承运人,一份是收货人,一份是发货人。因为跟单信用证要求正本提单不能超过一份,所以航空运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整套正本空运提单”,它只是运输合同,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因此,空运提单必须指明收货人,而不能签发为“TO ORDER”和/或者“TO BE ENDORSED”。为了预先控制那些非现金付费的货物,发货人通常将货物发给他们在目的地的销售代理或者货代公司。

   4. 分运单

    分运单是代理人与托运人间的运输合同,由代理人签发。

   5. 拼装

    拼装货是指多个收货人的货物由出口港代理集中于一票主运单下发运,在进口港按照该主运单号的每票分单分别处理。

  出口港代理主要完成工作:收集货物 → 检查货物的箱数、标签 → 签发不正常货物报告 → 向航空公司订舱 → 出具主分运单及有关文件 → 将货物的运价条款告知进口港代理 → 对需特殊操作的货物应向进口港代理通告 → 跟踪货物动态。

  进口港代理应完成以下工作:与航空公司联系、协调 → 检查进口货物的件数、标签以及不正常动态报告→ 向各方反映有关信息→ 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6. 托运书

  货物托运书是委托人(在始发地或目的地)向代理发出的运输指令,其中包括对承运人、运输途径、运价、有关具体操作等方面的要求。如委托人在目的港发出运输指令,目的港代理应立即将运输指令通知始发港。

   7. 订舱

  根据托运书有关要求,直接向航空公司订舱(如客户未指定航空公司,由代理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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