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介紹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明確了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定義,即:“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隨著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發展,國際貨運代理已滲透到國際貿易的每一領域,為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使社會分工越加趨於明確,單一的貿易經營者或者單一的運輸經營者都沒有足夠的力量親自經營處理每項具體業務,他們需要委託代理人為其辦理一系列商務手續,從而實現各自的目的。國際貨運代理的基本特點是受委託人委託或授權,代辦各種國際貿易、運輸所需要服務的業務,並收取一定報酬,或作為獨立的經營人完成並組織貨物運輸、保管等業務,因而被認為是國際運輸的組織者,也被譽為國際貿易的橋樑和國際貨物運輸的設計師。
二、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範圍
國際貨運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戶的委託完成貨物運輸的某一個環節或與此有關的各個環節,可直接或通過貨運代理及他雇傭的其他代理機構為客戶服務,也可以利用他的海外代理人提供服務。其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1. 代表發貨人(出口商)
(1)選擇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和適當的承運人;
(2)向選定的承運人提供攬貨、訂艙;
(3)提取貨物並簽發有關單證;
(4)研究信用證條款和所有政府的規定;
(5)包裝;
(6)儲存;
(7)稱重和量尺碼;
(8)安排保險;
(9)將貨物的港口後辦理報關及單證手續,並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10)做外匯交易;
(11)支付運費及其它費用;
(12)收取已簽發的正本提單,並付發貨人;
(13)安排貨物轉運;
(14)通知收貨人貨物動態;
(15)記錄貨物滅失情況;
(16)協助收貨人向有關責任方進行索賠。
2. 代表收貨人(進口商)
(1)報告貨物動態;
(2)接收和審核所有與運輸有關的單據;
(3)提貨和付運費;
(4)安排報關和付稅及其它費用;
(5)安排運輸過程中的存倉;
(6)向收貨人交付已結關的貨物;
(7) 協助收貨人儲存或分撥貨物。
3. 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它收取貨物並簽發多式聯運提單, 承擔承運人的風險責任,對貨主提供一攬子的運輸服務。在發達國家,由於貨運代理發揮運輸組織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貨運代理主要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而在發展中國家,由於交通基礎設施較差,有關法規不健全以及貨運代理的素質普遍不高,國際貨運代理在作為的素質普遍不高,國際貨運代理在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方面發揮的作用較小。
4. 其他服務,如根據客戶的特殊需要進行監裝、監卸、 貨物混裝和集裝箱拼裝拆箱運輸諮詢服務等。
5. 特種貨物裝掛運輸服務及海外展覽運輸服務等。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權利
國際貨運代理接受客戶支付的因貨物的運送、保管、投保、報關、簽證、辦理匯票的承兌和其他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同時還接受客戶支付的因國際貨運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如果客戶拒付,國際貨運代理人對貨物享有留置權,有權以某種適當的方式將貨物出售,以此來補償所應收取的費用。國際貨運代理人接受承運人支付的訂艙傭金。
四、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應為客戶提供“安全、迅速、準確、節省、方便”的服務,並對其本人及其雇傭人員的過錯承擔責任。其錯誤和疏忽包括:未按照指示交付貨物;儘管得到指示,辦理保險仍然出現疏忽;報關有誤:運往錯誤目的地;未能按照必要的程式取得再出口貨物退稅;未取得收貨人的貨款就交付貨物。貨運代理還應對其經營過程中造成第三方的財產滅或損壞或人身傷亡承擔責任。如果貨運代理人能夠證明他對第三者的選擇做到了合理謹慎,那麼他一般不承擔因第三方的行為或不行為引起的責任。當貨運代理作為締約當事人時,應對其履行貨運代理合同而雇傭的承運人,分貨運代理的行為和不行為負責。此種情況,貨運代理人與客戶接洽的是服務的價格,而不是收取代理費。
五、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菲亞塔)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是世界國際貨運代理的行業組織。該會於1926年5月 31 日在奧地利維也納成立,總部設在瑞士蘇黎士。其目的是保障和提高國際貨運代理在全球的利益。該會是一個在世界範圍內運輸領域最大的非政府和非盈利性組織,具有廣泛的國際影響,其成員包括世界各國的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擁有76 個一般會員, 1751個聯繫會員,遍佈124個國家和地區,包括3500個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擁有800名雇員。該會是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組織及聯合國貿易發展大會的諮詢者,並被確認為國際貨運代理業的代表。中國外運總公司作為國家組織以一般會員的身份,於1985年正式加入了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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