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强推中欧班列实重计费渠道以及欧洲快递进口中国服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

所属类型:最新消息 丨 发布时间:2017-07-05 丨 阅读次数:2545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公告来自海关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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