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航空公司操作要求
1.美國航空公司(AA)
1)貨物訂艙時,必須預報貨物尺寸,窄體機貨物單件重量必須小於80kg,具體問題請諮詢0755-27735005。
2)運單上必須注明收發貨人的電話,聯繫人及詳細品名。
3)AA不接受桶裝貨;不承運私人行李;不接受冷凍貨物;不接受危險品;不接電池。若承運化工品,必須將影本交與航線。
2、加航(AC)
1)主運單上需注明所托運貨物的詳細規格尺寸和件數。
2)南美及墨西哥貨要求:⑴正本檔、運單必須為列印字體;⑵正本運單上不得有任何更改;⑶檔上必須有貨物件數、總重量、計費重量、單價及總價、貨物品名及其他費用;⑷檔第二、第四聯的影本必須放於隨機檔袋中,且將與發貨人提供給收貨人的檔相比較;⑸若未能做到上述四點,貨物將無法轉運;⑹每件貨物都要貼上標籤,拼貨必須在每件貨物上注明分單號;⑺運單提供的資料必須完整;⑻PLA資料必須與集裝器裝載的貨物及艙單上資料完全一致;⑼分批出運的貨物件數必須與艙單上件數相一致,分單不允許分批出運;⑽無艙單及文件的貨物不予出運;⑾巴西及墨西哥海關分別要求提供艙單影本及每份總單影本;⑿巴西貨物要求必須在貨物到達前提供所有貨物資訊。
3、法航(AF)
1)至ORD的拼貨,對所有分單需收取USD30.00的總單費,及USD0.10/KG的總單卸貨費。
4、印度(AI)
1)印度貨,若是木制包裝需提供薰蒸證明;若是非木制包裝,需提供非木證明。(證明均需英文板)
5、意航(AZ)
1)在遞交正本運單時,需附上運單影本及分運單艙單影本。
6、國航(CA)
1)至美國的CONSOL貨,總單及分單上毛重必須一致。
2)客機禁止運輸一次性鋰電池,詳細內容見2005年1月發出的CA通知。
7、盧森堡(CV)
1)代理瞞報貨物體積重量,少打部分按照IATA公佈運價收取。
2)經MXP中轉的CONSOL貨,必須隨附清單,並顯示貨物的正確品名。
8、南航(CZ)
1)至WAW BUD BUH SOF PRG BTS的貨必須提供貨物發票和裝箱單,裝箱單要有貨物的詳細清單及物品描述。托運人需提供兩份以上資料:一份作為隨機檔帶往目的地;一份留存,與托運書一起裝訂。
2)至美國的貨物收取資訊處理費(CGC):RMB30.00/每份運單。
3)超大超重貨物在出運前必須如實申報重量和尺寸。單件貨物重量超過300公斤,在訂艙時需注明長、寬、高尺寸和貨物底部與集裝設備接觸的實際面積,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南航浦東貨運現場保障部。
4)在貨物組板交接時,每塊航空集裝板上的貨物裝載情況和交接單上所填內容必須保持一致。
5)不接化工品(包括有鑒定證書的)。
9、上航(FM)
1)通過長榮中轉的貨物,一律不得是帶有磁性的物品,即使做過磁檢的也不行。
2)凡到PNH的貨物,運單上品名一律不予更改。
3)印尼貨需收取CG FEE:USD5.00/MAWB。
4)美國方向的貨物,運單上必須注明收貨人的詳細位址和電話。
10、印尼(GA)
1)加收GG費用:RMB42.00/票。
11、日航(JL)
1)美國混載貨物操作要求:
⑴混載貨物的Master Airwaybill品名欄中,品名不得以“GARMENT”,“SHIRTS”等表示,必須以“CONSOL”表示。⑵在Master Airwaybill後,附上manifest,並顯示詳細的發貨人、收貨人地址、姓名。⑶Master Airwaybill上的備註欄中填入SLAC個數,即為總件數(指有託盤的情況)。⑷House Airwaybill上的<Nubmer Of Pieces>欄中填入每票分單SLAC個數。⑸要把SLAC標籤貼在託盤上。
12、阿聯酋(EK)
1)至LOS要求:⑴品名欄務必填寫正確品名。如是混載貨請務必隨主運單提供分運單及運單艙單。⑵請在收貨人欄務必提供收貨人電話號碼。
2)至印度要求:需分單影本隨同運單財務聯一起交機場貨運站單證部。
3)暫不接危險品。
13、港龍(KA)
1)走KA需隨附分單、清單,否則影響轉運。
2)至USA的木制包裝貨,要有經薰蒸、防腐等處理的官方鑒別證明;非木制包裝的貨物,需提供書面聲明附在商業發票後,並作為附件附于運單上。
3)至加拿大的未經加工的木制材料,需經過加熱、薰蒸、防腐處理,且需有檢疫證明,附在MANIFEST及運單後。經過加工處理的木制材料或非木制材料貨物,需在MANIFEST及運單上注明。
4)至THR貨物,運單上必須顯示:收貨人全名、收貨人詳盡位址、收貨人聯繫電話。
5)至印尼貨需收取電子清關費(CG):USD5.00/票。
6)以下中東航點需提供英文品名:AMM/AUH/BAH/BEY/CAI/DAM/DOH/RUH/IST/JED/KWI/MCT/THR
7)轉運貨物必須在運單上標明托運人及收貨人完整的地址,必須有一個以上的收貨人聯繫方式(辦公室電話/手機/呼機/傳真)。
8)臺灣高雄轉CI運往美國的中轉貨,其主單和分單上須提供完整收、發貨人全名、位址和電話。
9)出口電池類貨物(具體見05年1月28日通知):⑴所有電池類貨品及其包裝,收貨時均須進行開箱抽驗,並須確證所有貨物均有獨立的絕緣包裝。⑵品名為鋰電池的貨物,必須提供上海化工品研究所的檢驗報告及貨主/製造商出具的電池包裝證明,否則將被拒收。⑶發貨人必須提供貨品包裝聲明,運單上"Nature of Goods"欄內需有清楚注明。
10)提供給KA的非危證明必須是英文版本。
11、出口貨物運單及貨物操作的若干注意事項:
㈠關於貨物品名
●危險品及相關貨物
⑴KA不接收危險品承運出口;對可能被懷疑為危險品的貨物,請各代理做好相應檢查,確保托運貨物中不含危險品成分,同時在運單上作相應注明,如“Not Resticted”or“Not Dangerous Goods included”。
⑵特殊物品:
①藥品、化工品及磁性類物品:必須有指定機構出具的航空運輸證明;有生產廠家出具的貨物非危險證明(英文版)。以上證明須附在隨機貨運單上;運單品名欄內需注明:Medicine(Not Restricted)或Chemical product(Not Restricted)或Magnet
(Not Restricted)。藥品及化工品如裝散艙,不可以用單層包裝,必須用雙層包裝。
另:即日起,KA不接受《上海化工研究院檢測中心》對化工品、藥品類貨物所出的相關檢驗報告。
②Engines:不得是Aircraft Engines及Engines,Motor,internal combustion,及各類零件(可打Machine Parts),且非易燃液體驅動,不含易燃油、氣等危險品成分。
●高科技貨物及戰略物資
⑴懷疑戰略物資:
①軸承(Bearing):經香港轉口,需注明直徑。(如小於10mm,需預先辦理香港中轉許可證。)
②光導纖維(Optical Fiber):經香港轉口,需預先辦理許可證。
⑵標明“CONSOL”的運單,請務必附上清單及所有分運單,並在清單上顯示完整的每票分運單號碼、件數/重量及貨名。否則,將拒收該貨物。
⑶運單及清單貨名欄內,應用明確且具體的實際貨名,否則,將拒收該貨物。
⑷請各代理公司在定艙時,務必提供貨物品名。如有特殊要求,請一併提供。
㈡關於散艙貨
KA對散艙貨物有如下尺寸/重量限制:
A330:⑴單件貨物重量不得超過150K;⑵單件貨物尺寸不得超過寬60公分、高80公分
A320/321:⑴單件貨物重量不得超過150K;⑵單件貨物高度不得超過120公分
㈢關於重貨
KA對集裝箱裝貨作如下規定:
⑴單件貨物重量不得超過800K
⑵單件貨物重量如超過150K,需在集裝箱內用綁帶固定,保證其不會移動。
14、大韓(KE)
1)凡目的地為美國、加拿大、南美的貨物,必須在運單上注明完整的收發貨人位址和電話,必須打上“NO SOLID WOOD PACKING MATERIAL USED”字樣,或附上薰蒸證明,否則將被美國海關扣押,並收取檢驗費USD56/SHPT。
2)出運化工品必須在主運單後附上詳細的上海化工研究院出具的《運輸條件鑒定書》影本。另:凡目的地為美國、加拿大、南美的品名為化工品或藥品的貨物,除在主運單上注明完整的收發貨人位址和電話外,還需附上由上海化工學院出具的“非危險品證明書”。
3)目的地為美國、加拿大、南美的汽車部件等有危險品傾向的貨物,需附上該貨物的詳細清單。
4)所有CNSL貨物的主單,必須在主單後貼附6張以上貨物清單的影本。
5)所有CNSL貨物的清單上必須顯示貨物的實際品名,不能是含糊名稱。
6)所有主單上品名為實際品名的貨物,不得在主單後附分單。所有附有分單的主單,在主單上不得用實際品名,必須顯示品名為CNSL/CONSOL/CONSOLIDATION。
7)所有的清單上的分單號碼中,所有的字母和數位的總位元數不得超過12個。
8)所有主單和清單必須清楚完整地注明收貨公司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清單上還需注明發貨人的詳細資訊。
9)所有清單上的貨物重量必須與主單上的貨物重量相同,若一票主單下存在多票分單,則必須在每票分單下注明該分單貨物的重量,且多票分單貨物總重量必須與主單上貨物總重相同,否則做扣單處理。
10)未能做到KE清單要求的,將處以每票運單15000美金的罰款。
11)液體及粉末狀貨物(非危險品)包裝規定:
⑴如採用塑膠桶包裝,儘量避免與其他貨(尤其是重貨)混裝,必須放在自製木制框架或木箱內方可裝機。
⑵運單及分單上必須注明詳細準確的貨物品名,禁止使用簡寫或數位代替。
⑶在木箱或木架上務必注明NOT RESTRICTED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12)愛爾蘭貨物須填寫相關表格並附在隨機主運單後。
15、荷蘭皇家(KL)
1)ALA ATH BGO OTP HEL IST KBP LUX SVO FCO LED SKG TLS VCE DAM上述目的港不接受託盤,且所有貨需預報尺寸。
2)中東貨需先訂艙確認。
3)至義大利的貨物,運單及清單上不得使用“CONSOL”,必須打上貨物的實際品名。
4)KL不接危險品。
16、漢莎(LH)
1)東歐貨必須提供兩份全套單證。
2)巴西貨需有簽過名或蓋有公章(正本)的商業發票和裝箱單,並將其作為隨機檔附在運單後。另:巴西海關不接受Proforma Invoice(形式發票)。
3)至ORD的拼貨,對所有分單需收取USD30.00的總單費,及USD0.10/KG的總單卸貨費。
4)至SVO LED GOJ KUF SVX MSQ BAK ASB TAS ALA貨物重量誤差不得超過4KG。
5)印尼貨收取RMB41.50/AWB的EDP費用,代碼CG。
6)總單上必須注明貨物尺寸、總體積或“No Dimensions Available”字樣,否則拒絕收貨。
7)每次出運化工品都需正本檢測報告,PACTL將會歸檔,不得使用影本。
8)至SCL、MVD、BOG、UIO、LIM及美國所有點的CONSOL貨,直單只要有隨機,必須將清單和分單訂在一起。
9)至SCL、MVD、LIM、BOG、UIO、VCP的貨物,訂艙時必須提供中英文品名。且主單上必須注明貨物品名。
10)至尼日利亞貨物,必須出具書面證明貨物中無紡織品、布類、皮革製品,並在交貨時同其他單證一起交於PACTL。
11)美國及經美國中轉貨物,必須提供詳細品名;總單、分單上收貨人地址必須詳細,包括公司名稱、街道門牌、郵政區號、城鎮名稱、州名及電話號碼。
12)凡要求終止轉運,並於FRA/MUC/CGN提貨的貨物,收取100歐元/票的Termination費用。
13)出運鋰電池(包括含鋰電池產品)規定:⑴必須出具相關權威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書,生產廠家和代理的運輸保函;
⑵運單上必須標有NOT RESTRICT字樣;
⑶途經或目的港為USA的,則要求廠家另外出具說明(可充或不可充鋰電池)。根據規定,客機禁止承運不可充鋰電池。
17、以色列(LY)
1)LY不做現場交接,所有證件必須於當日備齊。
2)至TLV的貨物,打完運單後,必須將發票、裝箱單、清單及運單傳真至LY,傳真:63404380,並且要將發票、裝箱單及CONSOL的清單訂在隨機檔外面。發票及裝箱單上必須寫明運單號。
3)每票運單必須隨附運單、分單、裝箱單、發票,必須於航班當日交機場工作人員。
4)每票主運單上必須顯示每件物品的尺寸。
5)化工品、危險品訂艙時須注明品名及包裝;需按散貨交接,不准予打入預裝板中,並出具正本化工品鑒定證書及非危證明。
6)至WAW、BUD、BUH、PRG、SOF、MSQ、ATH、VIE、LED、MOW的貨物,單件重量超過70公斤時,必須在訂艙時注明貨物尺寸。
18、馬航(MH)
1)所有美國及印度貨,在訂艙時須提供分單影本。
2)訂艙單上需標明品名,如有分單必須列明每票品名。
3)暫不接化工品。
4)主單“HANDLING INFORMATION”欄必須顯示“SHIPPER LOAD AND COUNT”字樣。
19、東航(MU)
1)至BKK分單、清單一律不做更改。
2)經HKG中轉至TPE KHH KUL SGN PEN JKT DXB SHJ BAH BOM DEL CMB MNL KHI SUB的貨物,在AWB和H-MNF上收、發貨人欄內一律要顯示詳細的位址。在噸控預報訂艙時,提供具體的件數、重量、體積,貨物品名應與報關檔上的英文品名一致,否則會造成中轉延誤。
3)凡至美國或經美國中轉的貨物,需提供主、分單的收貨人及托運人的名稱、詳細地址、所在城市、所在州(如收貨人在美國)、所在國家和郵編。各項必須完整,不得遺漏。
4)至美國的CONSOL貨,總單及分單上毛重必須一致。
5)美國貨總單更改最終時限為目的港飛機實際落地時間前4小時。
20、全日空(NH)
1)歐洲、美國貨需提供貨物的分運單及分艙單。
2)提前一天交貨。現場貨至少提前3小時(客機)和5小時(貨機)交入庫區。
3)交完貨物後,應立即向貨站交接運單。
4)不收運不可充電式電池。
21、澳門(NX)
1)凡次日出運的貨物,單證和貨物須在飛機起飛前5小時交與PACTL,逾時將做NO SHOU處理,不保留艙位(包括有貨無單情況)。對於特殊貨物或特別緊急的貨物,可提前申請,NX將視航班情況而定。
2)凡因報關、簽單或貨物的延遲送達等情況而臨時取消訂艙的,請及時通知NX。
3)所有化工品需向PACTL提交上海化工研究院出具的正本化工品檢測報告,否則,PACTL將拒收貨物及運單。
22、美西北(NW)
1)必須提供收、發貨人公司名稱、詳細位址、電話。
2)至LAX的貨物規定:①至少需要5聯隨機運單②需6套清單③運單、清單上必須注上具體品名,不能只打型號④總單、分單上需注明收貨人的具體地址,包括正確的郵編、電話、傳真。
3)至美國貨物單證要求:①總單上必須有收發貨人的名稱、位址、電話、傳真;“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agent’s IATA Code”, “account No.” 以及美西北要求代理的一些 “handling information”(例如SLAC,SELECT,視情況而定)。②分單上必須有收發貨人的名稱、位址、電話、傳真,以及貨物件數、重量、體積、品名、最終目的港。如有“notify part”, 應包含其name, address, tel. And fax。③貨物的CARGO MANIFEST上需包含分運單號、貨物件數、重量、體積、品名、最終目的港、發貨單位名字位址電話傳真、收貨單位元名字位址電話傳真。④所有品名描述必須精確,含糊或簡單籠統的描述是不允許的。
4)在週二至週六每天十二點前提供當天上貨機貨物的準確重量,誤差允許在10%以內。若取消上當天航班,也許通知NW。
23、澳大利亞(QF)
1)至IQQ、BUE及經SCL轉運的南美各目的港的貨物:①須隨附一信封,內裝分單、艙單、發票影本;②總單上不得有更改;③總單、分單上的重量必須一致;④特殊貨物或危險品必須注明;⑤出運普貨須在Handling Information Box欄內注明“Shipment not containing dangerous goods”;⑥必須提供貨物的真實品名。
2)美國及南美貨必須提供總單第二聯及第四聯的影本,及其他影本。
3)分單及清單必須填寫正確、完整。收發貨人必須填寫詳細有效的地址、城市(必須全稱)、州(2個字母)、郵編、國家,且不能用貨代或報關行名稱;必須填寫真正的收貨人資訊;必須填寫貨物的真正品名(不得使用類似“CNSL”等縮略詞)。
4)我司代操作的貨物,請各交一份主單、分單、清單的影本至我司美國航線徐輝處。
24、奧地利(OS)
1)歐洲貨物,如外包裝為原木材料,需附有相關部門出示的原木薰蒸證明。
25、北歐(SK)
1)運單上必須顯示貨物詳細品名、尺寸,並需把運單第一聯傳真至68855157。
2)CONSOL貨必須在運單上CONSOL下面打上貨物實際品名,或在運單後附上貨物明細的品名清單。
3)至SVO LED GOJ KUF SVX MSQ BAK ASB TAS ALA貨物重量誤差不得超過2KG。
26、新航(SQ)
1)出運化工品及(有磁性的貨物),除需提供上海化工研究所的化工鑒定(及磁性鑒定)外,還須提供DGM證明。(DGM證明機構電話:64208980)
2)至印尼的貨物,運單上收貨人一欄不得做任何修改。印尼貨收取RMB50.00/AWB的電子清關費(CGC)。
3)美國、印度混載貨必須提供分運單資訊,並且主單與分單的件數和重量一致。
27、俄航(SU)
1)訂艙單上必須注明貨物英文品名;且訂艙時須提供貨物的詳細尺寸。走SU客機貨物,長、寬、高尺寸若超過1米,須于訂艙時在備註欄內注明。
2)SU不接受至美洲的危險品、化工品、藥品等。
3)歐洲航班每票貨的裝箱單需訂在運單後。
4)所有貨物必須於航班起飛前4小時全部交給中貨航。
28、土耳其(TK)
1)訂艙時,必須提供貨物的英文品名及詳細尺寸。運單上必須標明體積及尺寸。
2)代理出主運單時,12聯請保持一致。
3)至KWI的主單品名欄內不可顯示CONSOL。
4)出運化工品/磁鋼/機電品的貨物,除提供原有的各項證明文件外,請務必在運單上注明“NOT RESTRICTED”,並附隨機聲明信原件三份及貨主聲明信二份。
29、泰航(TG)
1)至JKT貨物需收取電子清關費(CGC):RMB50.00/票。
30、美聯合(UA)
1)主運單、分運單及分運單艙單必須有詳細收發貨人資訊(需有詳細發貨人名稱,詳細聯繫地址,機場代碼不能代替城市名),詳細貨物名稱(主運單品名不要使用Consol或Cons,貨物品名不要使用產品縮寫及專業辭彙,不要在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欄中顯示不相關資訊)。分單上還需注明發貨人的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分單的收、發貨人不能用貨運代理替代實際的收、發貨人。
2)若上述資訊不完整,會導致貨物自動扣關,並向客戶徵收5000美元的罰款。
3)中國、香港承運至美國的關於木制包裝材料要求:
⑴若無木制包裝材料,在商業發票、提單及其他類似單證上必須有發貨人的非木制包裝聲明。⑵木制包裝材料:①必須有中國官方或香港權威薰蒸機構出具的證明,聲明經過至少75分鐘71.1℃的熱處理,或用T404或其他類似物質薰蒸;②必須按ISPM﹟15的規定處理及標記。若未按上述要求操作的貨物獎被損毀或退運。
4)UA不接不可充電的鋰電池(詳見UA2004年12月通知)。
31、達時(WD)
1)隨機文件後附上發票、箱單各一份。
2)印度貨MAWB/HAWB/MANIFEST上的GROSS WEIGHT必須一致。
3)印度貨若為化工品,需以下檔:上海化工研究院檢測中心出具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中英文對照);發貨人簽寫的 非危證明(英文版)。
4)出運貨物若為託盤,請訂艙時務必標注尺寸。
5)航班起飛前28小時截止普貨訂艙;航班起飛前8小時截止普貨交貨;不能過安檢的貨物須在航班起飛前24小時交貨。
32、UPS(5X)
1)至美國或由美國中轉至中美、南美的貨物,必須在原始總單的“HANDLING INFORMATION”或“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一欄顯示“NO SOLID WOOD PACKING”;否則需在檔袋中附上原始的薰蒸證明。
2)總單及分單上必須注明收發貨人、通知人的全稱,及詳細位址、電話,和貨物的詳細品名,(不能是代碼或縮寫)。若沒有分單,必須在主單上注明“NO HOUSE AIRWAYBILL”字樣。
3)Manifest上必須顯示正確的①發貨人、收貨人名稱、地址、郵編、聯繫電話以及詳細品名;②目的港、件數、毛重、計費重量、體積。
4)凡由UPS承運至美國或經停美國的貨物要求如下:⑴在原隨機檔的基礎上另備一信封,內含所有HAWB COPY一套,(可是影本,欄目數字必須清晰),信封正面需注明“HAWB COPY ENVELOPE FOR UPS ONLY / MAWB NO./ DESTINATION”,實際貨物與單證必須一致。⑵提供詳細的HAWB manifest,且需有分單號、件數、重量、詳細品名、收發貨人的名稱及地址。Manifest也需裝入信封附在總單後。
5)必須將貨與運單一起,在預訂航班起飛前一天交進PACTL;現場貨,必須在航班當天14:00前,將運單交到PACTL。
6)所有MIA中轉貨物總單必須正、完整,不能有更該,否則將產生罰金。
各航空公司
1、出運化工品,必須在提單上顯示其英文品名,而不是打CONSOL,並注明此票貨物是化工品還是藥品,(以上內容將打在運單上。)另:化工品外包裝上必須有標識;出運化工品請儘量不要作拼貨。
2、出運化工品報關品名與實際品名必須一致,報關單、鑒定證書和外包裝上的品名要求完全一致,顏色標注一致,不能有一個字母的不符。
3、在東航簽單的化工品,運單上品名欄一律不得更改。並須提供化工品鑒定書及正本非危證明或廠家保函。
4、PACTL需收取正本化工品或危險品鑒定書。
5、至KWI的運單上不得有任何更改,否則KWI海關將有嚴重罰款。
6、至DXB貨物必須提供正本發票。
7、至巴西貨,無論到付、預付,總單、分單上一律要求顯價(美金)。
8、美國海關清關要求如下:①如總單上打“CONSOL”,清單上必須注明收貨人的詳細位址、電話、聯繫人;且必須提供分單號及分標籤。②如是直單,總單上必須注明收貨人的詳細位址、電話、聯繫人。③只有主單品名為“CONSOL”或“CONSOLIDATION”才能附分單。如有分單,分單號總共位數不得超過12位。
9、承運至ICN/PUS的貨物,至少在航班抵達3小時前,將貨物詳細資訊以e-mail或傳真形式報告給當地海關。
10、凡至美國或經美國中轉的貨物,需提供主、分單的收貨人及托運人的名稱、詳細地址、所在城市、所在州(如收貨人在美國)、所在國家和郵編。各項必須完整,不得遺漏。
11、至美國的CONSOL貨,須在隨機上再附一套清單、分單的影本,並訂在隨機最前面。
12、至印尼貨,收貨人必須有進口許可證並在印尼海關登記過;某些品名的貨物(如紡織品、穀類、鞋子等),須有特殊進口許可證。印尼海關要求提供原始商業發票。(詳細情況可見我司04年10月27日發出的海外代理的通知。)
13、至義大利貨物,總單和分單上的毛重必須一致,計費重量可不一致。
14、所有掛衣,總、分單及清單上必須注明掛衣內實際衣服的件數。
15、單證的成交方式如非FOB,即CIF、CNF、CFR、DDU、DDP價格時,發票上必須顯示運費、保費價格,否則海關將一律做退單處理。
16、徵稅紡織品:⑴征、免稅單證儘量不要混載;⑵徵稅單證儘量不做現場交接;⑶徵稅貨物訂艙時必須在備註欄內注明。
17、凡外包裝為木制的,需提供薰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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